【核心摘要】变应性鼻炎(过敏性鼻炎)是耳鼻喉科常见的慢性炎症疾病,临床常采用鼻用激素联合鼻腔冲洗的方案治疗,但部分患者预后仍不理想。本研究由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邵寒俏、王月辉完成,纳入100例变应性鼻炎患者,采用平行对照设计,观察喷雾型鼻腔过敏原阻隔剂(二类医疗器械,注册证号:鄂食药监械(准)字2014第2641959号)联合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与鼻腔冲洗的三联方案疗效。结果显示:治疗1个月后,三联组总有效率达90.00%,显著高于二联组的74.00%(P=0.037);鼻塞、鼻痒、喷嚏、清涕四项症状评分均显著降低(均P<0.05);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无统计学差异。研究表明,物理阻隔作为补充手段,配合药物与鼻腔冲洗可协同提升变应性鼻炎治疗效果。

一、研究背景

变应性鼻炎(allergic rhinitis, AR)是耳鼻喉科常见疾病,由基因与环境相互作用导致,主要表现为鼻痒、鼻塞、清涕、喷嚏等症状。研究表明,变应性鼻炎严重影响患者工作、学习等日常行为,甚至会造成抑郁、焦虑等负面情绪。

当前临床治疗变应性鼻炎的常用方案包括:

然而,即便是激素+洗鼻的联合方案,仍有部分患者效果不够理想。有研究表明,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治疗变应性鼻炎,1小时内效果显著,但长期治疗效果欠佳。

这是为什么呢?一个关键原因是:药物和洗鼻都是"在过敏原已经进入之后"的应对手段——激素控制炎症,洗鼻冲掉已进入的过敏原。但如果过敏原持续不断地进入鼻腔,炎症就会反复激活。

喷雾型鼻腔过敏原阻隔剂提供了另一个思路:从源头阻止过敏原进入。其主要成分壳聚糖可在鼻道内形成透明黏液样薄凝胶,起到物理屏障作用,从而阻止过敏原、细菌等物质与鼻黏膜细胞接触。

喷雾型鼻腔过敏原阻隔剂主要成分是壳聚糖,患者使用后,壳聚糖通过在鼻道内形成透明黏液样薄凝胶,能起到物理屏障作用,从而阻止过敏原、细菌等物质与鼻黏膜细胞接触,改善临床症状,提高治疗效果。壳聚糖生成的凝胶层与正常黏液相似,可帮助鼻黏膜纤毛输送清洁空气到肺。 邵寒俏, 王月辉. 喷雾型鼻腔过敏原阻隔剂联合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、鼻腔冲洗治疗变应性鼻炎患者的临床效果. 河南医学研究, 2020, 29(16): 3392-3394

本研究要回答的问题是:在"激素+洗鼻"的标准二联方案基础上,再加物理阻隔,效果会不会更好?

二、研究设计

2.1 研究基本信息

平行对照设计 100例样本 1个月疗程 三甲医院 伦理审批通过

2.2 分组与治疗方案

研究共纳入100例变应性鼻炎患者,依照治疗方案不同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,各50例。两组基线资料(性别、年龄、病程)比较,差异无统计学意义(均P>0.05),具有可比性。

💧
鼻腔冲洗
生理盐水500mL
每日1次,清晨冲洗
💊
糠酸莫米松
每侧鼻孔1揿
每日1次,清晨喷用
🛡️
阻隔剂(加用)
每侧鼻孔2喷
每日2次,早晚各1次

对照组使用前两项(二联方案),观察组使用全部三项(三联方案)。两组均持续治疗1个月。

2.3 观察指标

  1. 临床疗效:无效/有效/显效三级评价,总有效率=显效率+有效率
  2. 症状评分:鼻塞、鼻痒、喷嚏、清涕四项,按严重程度1~3分分级
  3. 安全性:不良反应发生率(头痛、鼻干咽干、黏膜溃疡等)

三、核心研究结果

3.1 总有效率:90.00% vs 74.00%

治疗1个月后,观察组(三联方案)总有效率为90.00%,对照组(二联方案)为74.00%,差异有统计学意义(P=0.037)。加用喷雾型鼻腔过敏原阻隔剂后,有效率提升了16个百分点。

90.00%
三联组总有效率
74.00%
二联组总有效率
+16%
有效率提升幅度
组别 例数 显效 有效 无效 总有效率
观察组(三联) 50 26(52.00%) 19(38.00%) 5(10.00%) 90.00%
对照组(二联) 50 14(28.00%) 23(46.00%) 13(26.00%) 74.00%
χ²值 / P值 χ²=4.336,P=0.037

值得注意的是,观察组的显效率(52%)几乎是对照组(28%)的两倍——这意味着加用阻隔剂后,不仅有效人数增加了,达到"显效"级别的患者比例也大幅提升。

3.2 四项症状评分:全面优于对照组

治疗前,两组鼻塞、鼻痒、喷嚏、清涕四项症状评分均无显著差异(均P>0.05)。治疗后,观察组四项症状评分均显著低于对照组(均P<0.05)。

症状 组别 治疗前(分) 治疗后(分) 组间比较
鼻塞 观察组 2.34 ± 0.21 1.48 ± 0.12 P<0.05
对照组 2.35 ± 0.31 1.73 ± 0.25
鼻痒 观察组 2.46 ± 0.19 1.30 ± 0.14 P<0.05
对照组 2.50 ± 0.13 1.85 ± 0.27
喷嚏 观察组 2.27 ± 0.28 1.18 ± 0.07 P<0.05
对照组 2.24 ± 0.21 1.42 ± 0.13
清涕 观察组 2.16 ± 0.35 1.26 ± 0.08 P<0.05
对照组 2.09 ± 0.41 1.65 ± 0.14

四项核心症状全线改善,尤其是鼻痒和喷嚏——这两项恰恰是最影响生活质量的典型过敏症状。

3.3 安全性:不良反应无差异

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6.00%(3/50,头痛1例、鼻干咽干2例),对照组为4.00%(2/50,鼻干咽干1例、黏膜溃疡1例)。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,差异无统计学意义(P>0.05)。

6.00%
三联组不良反应
4.00%
二联组不良反应
P>0.05
差异无统计学意义

四、研究科学性评价

👍 研究亮点

  • 三联方案设计:模拟临床真实综合治疗场景(激素+洗鼻+阻隔),更贴近实际应用
  • 样本量较大:100例样本量在同类研究中属中等偏上,统计效能较好
  • 多症状评估:同时评估鼻塞、鼻痒、喷嚏、清涕四项核心症状,结果全面
  • 三甲医院开展: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(三甲)开展,研究质量有保障
  • 机制阐述清晰:明确描述壳聚糖形成凝胶物理屏障的作用机制,为疗效提供理论支撑

📌 局限性说明

  • 单中心研究:研究在一家医院开展,样本代表性有一定局限
  • 非盲法:论文未明确说明采用盲法设计,可能存在评估者偏倚
  • 疗程1个月:短期疗效明确,长期效果需更多随访数据
  • 症状评分为主观指标:四项症状均为患者主观评分,缺少客观实验室指标

五、三柱石体系对应解读

一
柱石一:阻隔是防护首要原则

这篇研究用三联方案的对比,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逻辑——减少过敏原接触,是所有鼻炎管理的第一步。

我们可以把三种手段比作三道防线:

  • 第一道防线(阻隔剂):不让过敏原进来——物理屏障,源头切断
  • 第二道防线(洗鼻):冲掉已经进来的——清洁鼻腔,减少刺激
  • 第三道防线(激素):控制已经发生的炎症——药物干预,缓解症状

二联方案只有第二、三道防线,缺少最关键的第一道。结果就是:过敏原持续进入,洗鼻和激素一直在"补救",效果打折扣。加上阻隔剂之后,三道防线完整了,效果从74%提升到90%。

这正是《变应性鼻炎诊断和治疗指南》所强调的——避免接触过敏原是防治的首要原则。

二
柱石二:共病高发与家庭管理

三联方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:它是一套可以在家庭中完成的完整管理方案。

不需要打针、不需要输液、不需要跑医院——洗鼻(早上用洗鼻器)+ 喷药(激素)+ 阻隔(出门前/睡前喷),所有操作都可以在家里由患者或家长自行完成。

对于有鼻炎孩子的家庭来说,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家长手上有了一套完整的"鼻炎家庭管理工具箱":

  • 日常维护:洗鼻+阻隔,保持鼻腔清洁,减少过敏原接触
  • 发作期:加用激素,快速控制炎症
  • 外出防护:阻隔剂随身备,花粉季、雾霾天、去人多的地方都能用上

当鼻炎得到有效控制,上气道的炎症负荷降低,腺样体肥大、鼻窦炎、中耳炎、哮喘等共病的发作风险也会随之下降。这就是家庭管理的价值——不是等发病了才治,而是通过日常防护减少发作。

三
柱石三:阻隔是所有方案的底层标配

这篇研究与上一篇(白璐月2019年的二联研究)形成了非常好的"交叉验证"——

  • 上一篇:激素 + 阻隔剂,有效率从78.26% → 95.65%(+17.39%)
  • 本篇:激素 + 洗鼻 + 阻隔剂,有效率从74.00% → 90.00%(+16%)

两篇研究,不同的组合、不同的医院、不同的作者,但结论高度一致:无论基础方案是什么,加用物理阻隔都能带来额外的疗效提升。

这就是"底层标配"的含义——物理阻隔不是某个特定方案的附属品,而是贯穿于所有鼻炎管理方案的基础动作。轻度患者可以单独使用,中度患者配合洗鼻,重度患者配合药物和洗鼻,不管你在哪一层,加上阻隔都是加分项。

而且,两篇研究都证实:加用阻隔剂不会增加不良反应(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)。效果更好、安全性相当,这正是"标配"的核心特征——值得每个人都用。

📚 参考文献

  1. 邵寒俏, 王月辉. 喷雾型鼻腔过敏原阻隔剂联合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、鼻腔冲洗治疗变应性鼻炎患者的临床效果[J]. 河南医学研究, 2020, 29(16): 3392-3394. doi:10.3969/j.issn.1004-437X.2020.16.021
  2.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编辑委员会鼻科组, 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鼻科学组. 变应性鼻炎诊断和治疗指南(2015年,天津)[J].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, 2016, 51(1): 6-24.
  3. 李娟, 程杰, 何艳. 鼻腔冲洗联合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治疗变应性鼻炎的疗效观察[J]. 重庆医学, 2016, 45(25): 3506-3507.